(2014年11月17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体育教研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情况以及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二)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主管部领导。教师身份的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坐班时间表。
(三)教师实行工作量制,按规定承担工作任务,参加学校和本系(院)或教研室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考勤案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教师请假,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教职工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并按学校要求将考勤统计表(须有考勤员签字和部主任审核签章)及请假的证明材料交学校人事处,以此作为支付工资、校内工作津贴的依据。
二、请销假管理规定
(一)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间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还须持有病历本,按准假权限报请部(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离岗前要申明请假理由,按准假权限报请部(校)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3天,晚婚者(即女职工满二十三周岁,男职工满二十五周岁)奖励婚假15天。配偶未在本市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丧假3天,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
6.生育假:按规定产假为90天。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加晚育假4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奖励产假30天,难产另加15天,总计六个月。如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7.公伤假:职工因公致伤需要休息治疗,由发生公伤事故的单位如实写出报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教研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按公伤假处理。
三、请销假及审批手续
1.教职工请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准假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表,事后需要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请事假在15天以内者,由部主任批准,超过规定时间者,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3.部主任、党总支书记请假由主管校领导批准,部副主任由部主任批准,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4.续假:教职工请假,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5周岁,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故确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5.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者销假。
四、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事假期间、产假期间、婚丧假期间、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请销假及平时考勤工作的规定》执行。
五、相关规定
1.凡事先未请假,事后也未补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准续假而延期不到的,均以旷职(工)论。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准假者陈述理由,征得同意后,可按事(病)假对待,否则按旷职(工)论。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对于旷工人员,除扣发工资外,当年内取消部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批评或处分。
4.请假期间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或有关规定谋取私利的,按学校规定除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外,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六、办公室主任负责核对、统计、填报教职工的考勤。考勤人员对考勤工作要高度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填写《考勤情况登记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人事处。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教研部办公室,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请销假及平时考勤工作的规定
二、请假单
三、考勤情况登记表
体育教研部
2014年9月30日
附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请销假及平时考勤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教职工请销假及平时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除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因事、病、生育等原因,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要按本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间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还须持有病历本,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离岗前要申明请假理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三天,晚婚者(即女职工满二十三周岁,男职工满二十五周岁)奖励婚假15天。配偶未在本市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天的丧假,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它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
6.生育假: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为90天。凡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初产妇,视为晚育,加晚育假4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奖励产假30天,难产另加15天,总计六个月。如遇寒暑假,可以顺延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7.公伤假:职工因公致伤须休息治疗,由发生公伤事故的单位如实写出报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所在中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按公伤假处理。
三、请销假及审批手续
1、教职工请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准假权限审批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的,应委托他人及时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请事假在15天以内者,由各院、部、处负责人批准,超过规定时间者,由各中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3、各中层单位领导请假,主要负责人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副职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4、续假:教职工请假,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故确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5、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
四、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部分(活工资)由其工作年限决定:工作不满10年的不发,工作满10年的按30%发给,工作满20年的按40%发给,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按50%发给。
(3)、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医疗期间不计算工龄。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定点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教职工每月请事假累计5天,扣发当月职务津贴。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产假(包括流产假)、奖励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超过批准假期天数的,视为旷工,不发工资。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教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超过批准的天数而未请假者,视为旷工,不发工资。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相关规定
1.凡事先未请假,事后也未补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准续假而延期不到的,均以旷职(工)论。除扣发工资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征得同意后,可按事(病)假对待,否则按旷职(工)论。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人事处审核,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
3.利用请假期间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或有关规定谋取私利的,除扣发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外,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六、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考勤人员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填写《考勤情况登记表》,并务必于每月5日前报人事处。如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考勤情况登记表
2.河北大学教师请假单
河 北 大 学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二: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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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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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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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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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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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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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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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假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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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系 室 所 意 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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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领 层 导 意 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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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处 意 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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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领 校 导
意 见
|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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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假 时 间
| 年 月 日 销假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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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职 工 请 假 单
注:(1)主管领导要严格请假制度。
(2)此单后附请假证明。
(3)此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人事处,一份留基层单位。
附三:河北大学__年__月考勤情况登记表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姓名
| 缺勤天数
| 离岗学习起止时 间
| 出国(境)情况
|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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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事假
| 无故缺勤
| 是否公派
| 起止日期
| 处境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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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月20日前务必将此表报人事处。
考勤员签字:_____报表时间:_____